2017年7月23日 星期日

小薯仔關心社區0005 - 檢討與閱讀殘障人士有關的版權豁免諮詢文件

23-7-2017

今次係講關於檢討與閱讀殘障人士有關的版權豁免諮詢文件




有關文件: https://www.gov.hk/tc/residents/government/publication/consultation/docs/2017/Copyright_Exceptions.pdf


14.1
應否按《馬拉喀什條約》第三條下“受益人”的定義,修訂《版權條例》,使其豁免範圍涵蓋“知覺障礙或閱讀障礙”人士?

答:應該。

14.2
就應用有關版權豁免而言,採用“知覺障礙或閱讀障礙”此通用詞是否足夠清晰?如否,就香港而言,應如何為“受益人”提供一個更好的定義?例如有否需要列出各種知覺障礙或閱讀障礙?
做法是否實際?

答:“知覺障礙或閱讀障礙”此通用詞不夠清晰,可以在註釋引用醫學的定義。

17.1
是否應該擴闊《版權條例》第40A條的“指明團體”的定義?如是,為與《馬拉喀什條約》的目標看齊,是否有其他類型的團體應該包括在定義中?

答:考慮到現在的指明團體可能有有限資源及複雜的行政程序,為使更有效率地製作便於閱讀文本,指明團體可擴闊至所有非牟利機構以非牟利方式去製作即可。

20.1
應否修訂有關豁免的範圍,擴展至其他已出版或以其他方式通過任何媒介公開提供的版權作品,以配合《馬拉喀什條約》?

答:應該。如果關係到錢的商業出版也可以,為何其他不可?

23.1
是否有其他形式應獲包括在《版權條例》第40F(3)條的“便於閱讀文本"的定義中?

答:場景模型。

26.1
你是否同意應該修訂現行法例,以澄清“提供”便於閱讀文本予受益人可包括“分發”以及“向公眾提供”兩種行為?

答:不同意,因為這兩個行為有違背豁免的本身目的,令受益人以外的人都得益。

26.2
是否有需要就公開表演權訂立額外豁免,以便利受益人使用版權作品?如是,有什麼實際情況證明作為理據?

答:需要,證明包括「觀眾必須以受益人為主要對象」和「宣傳及售票不得是向公眾公開」。

28.1
你是否同意保留現時適用於《版權條例》豁免的條件(例如要求就“是否在商業上有供應”作合理查究及知會版權擁有人有意製作或供應便於閱讀文本)?

答:同意。

28.2
如否, 我們應如何修訂使用豁免前需要符合的有關條件或要求的條款?原因為何?

答:同意且不需要修改。

31.1
閱讀障礙人士或指明團體為製作便於閱讀文本而取用任何版權作品的過程中,是否曾面對任何困難?如是,請簡單說明所遇到的困難。

答:有,例如有些原版作品停產多年,或是舞台劇的劇本等等。

31.2
所遇到的困難是否可透過修改法例以外的其他方法解決(如請相關版權擁有人提供版權作品的文本以製作便於閱讀文本)?

答:比較難,因為版權擁有人可能亦已失去原版作品

31.3
如以修改法例以外的其他解決方法並不理想,應否修改《版權條例》,訂明有關人士使用與閱讀殘障人士有關的版權豁免時並不受限於防止規避有效科技措施的條文?閱讀殘障人士(或指明團體)須符合什麼條件?

答:否

34.1
你是否同意應該容許無障礙格式版的跨境交換?就無障礙格式版的跨境交換是否需要加入其他附加條件,以在版權擁有人與使用者之間的權利取得合理平衡,防止豁免被濫用?

答:同意容許無障礙格式版的跨境交換,因為沒有「容許無障礙格式版的跨境交換」也有豁免被濫用的情況出現,另亦可大大提升這類文本的全球流通量,利多於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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